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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四川内有海外留学或工作背景者投资或管理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防范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和安全风险。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立足四川,凝聚海归力量,搭建国际化平台,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互动、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树立会员形象,规范会员行为,优化创业环境,协助会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四川经济合作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主管单位、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
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四川成都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服务会员、发展经济、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工作”为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科技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与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包括:经济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财务管理、法律政策咨询等,并举办或协办各种活动,提高会员知名度,推动会员企业国际化和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三)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研讨会、联谊会等,协调会员间、行业间、地区间、国际间、会员与当地政府间的友好往来;
(四)宣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素质;
(五)积极参与政府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协助政府搞好行业管理;
(六)提供人才信息,增加社会就业机会;
(七)组织会员投身慈善事业,参与各项公益活动。
第八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凡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单位均可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遵守本团体由关规章制度;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
(三)企业会员须是在工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合法存续的企业;其投资人或管理人应有海外、境外生活、工作、留学等背景,或其公司与海外有业务及工作关系往来。
(四)积极参与本团体活动,维护本会形象和利益。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交科技协会秘书处备案;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组织和参加本团体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提供的各种项目信息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享有本团体提供的内部资料和各种信息;
(六)提请本团体协助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需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定和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期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的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决定除名,并注销会员资格:1、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
2、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3、不履行会员义务者;
4、逾期三个月不交纳本年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5、其他特殊情况。
(三)凡退会或除名者均不退还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章程的,视情节轻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至取消会员资格。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处理,同时,不论其在会内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度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团体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由会长负责召集并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召集的,由会长授权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指定一名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利息;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12月10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