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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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
发布时间: 2021-04-23 浏览量: 18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诚信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公约的适用范围为所有会员单位。
第二条 本公约的基本原则为遵纪守法、公平公正、诚信人作、公开透明。
第二章自律条款
第三条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科学理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道德准则,弘扬社会正气。
第四条 弘扬企业家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弄虚作假、见利忘义、采用不正当手段竞争。反对狭险偏见、恶性竞争。
第五条 企业在经营中诚实守信、平等互利、践行承诺,全面、忠实地履行所签订的合同,尊重消费者的权利,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条 规范融资行为,共建信用体系,搭建诚信互助、自律共赢的融资平台,实现融资行为的持续良性发展。加强行业内自律意识,发挥各自优势资源,不断提高抗风险能力,促使融烦行为更加正规化。
第七条 遵守道德规范,品行端正、为人真诚、言行举止得体、时刻注意自己的形象,传播正能量,提倡文明生产、文明经营。
第八条 积极宣传国家关于诚信自律政策,提倡销售低碳、环保产品,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主动监管企业排污、排气量,自觉淘汰落后产能,实现蓝天常在、绿水长流、永续发展
第九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不正之风,切实加强商会自律。
第三章 公约执行
第十条 我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负责向公约成员传递国家法规、政策及企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成员的正当权益,对成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应充分尊重并自觉履行各项自律原则与条款。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涉嫌违反本公约的,任何其他单位均有权及时向公约执行机构进行检举,要求公约执行机构进行调查。公约执行机构可以直接进行调查或授权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应对违反本公约的会员及单位形成舆论压力,对其不正当行为进行公开抵制。
第十五条 所有会员均有权对公约执行机构执行本公约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有权向执行机构的主管部门检举公约执行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
第十六条 本公约执行机构及会员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公约经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会员大会审定后生效,并发布于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官方网站。
第十八条 本公约生效期间,经公约执行机构或本公约十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可以对本公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 自愿接受本公约自律规则的所有会员企业,均可以申请加入本公约。
第二十条 本公约由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海归学者科技协会
2018年6月28日